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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出台职工疗休养新规

  原题:

  台州市出台职工疗休养新规

  原则上各单位60%职工8月底前完成疗休养

  近日,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2020年度职工疗休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据悉,此次职工疗休养规定调整,旨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服务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多作贡献。

  根据新规,全市各基层单位工会要及时部署,有序安排职工疗休养活动,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与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及为复工复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职工要优先安排。为有效克服疫情对我市文旅产业和乡村民宿、农家乐等行业的冲击,除赴对口帮扶(支援、合作)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外,今年我市职工疗休养活动应安排在台州市域内进行,各县(市、区)不得另行制定目的地限制规定。同时,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统筹安排复工复产和疗休养工作,原则上各单位60%的职工在8月底前完成疗休养,其余在10月底前完成。

  适度提高疗休养费用总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按2000元/人·年标准执行,10月底前在台州市域内组织疗休养的,各单位可从历年福利费积余中列支不超过300元/人的标准,用于疗休养消费。同时,各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积极为参加疗休养的职工提供旅游休闲消费优惠礼包。

  需要注意的是,开展市域内职工疗休养时,基层工会要坚持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原则,把握好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的规定,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旅行社承办职工疗休养活动,可分批次、分时段、多点多地跨县域灵活开展。同时,允许跨单位、跨层级组团开展疗休养。

  新政还鼓励开展工会会员春秋游。也就是说,我市各基层单位工会可结合工会会员需求,每年组织两次“工会会员春/秋一日游”活动,按每次不超过200元/人标准执行,当年工会经费不足时可用历年结余工会经费,春游活动6月底前完成,秋游活动10月底前完成。

  新政同时对职工疗休养工作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备案管理等也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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