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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新规:今后需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原标题: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出新规 今后需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近日,台州市府办下发《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用)》(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快发展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业,促进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化。该《办法》自7月4日起施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短期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场所。根据该《办法》,今后,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以成套为原则,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

  位置方面,应建于小区交通便利处,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原则上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电梯应该符合老年人生活要求)或无障碍坡道;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良好;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

  《办法》规定,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项目竣工后,房地产测绘机构将对该用房独立测量、计算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字样。若实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小于规划面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作他用。下阶段,台州市将探索采取“公建民营”“专业化托管”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运营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益。

  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交付和使用管理中,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叶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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